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原 告 台北天后宮
法定代理人 黃秀福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被 告 高振洋
高嘉成
高慧珍
高淑貞
高小恬
高鈺貴
高玉玲
高全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振洋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高全安應將如附表所示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分之875,以及建
物所有權應有部分之2分之1移轉登記予被告高振洋、高嘉成、高
慧珍、高淑貞、高小恬、高鈺貴、高玉玲公同共有,並由原告代
被告等辦理前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等語。查系爭土地於
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0萬1,000元,面積
為4286平方公尺(請求移轉登記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75),
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為憑,是系爭土地價額應為1,128萬8,253元
(計算式:30萬1,000×4286×875/100000=1,128萬8,253,元以下
四捨五入)。如附表所示編號6建物為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建物
(下合稱系爭建物)之共有部分,應分別與系爭建物面積一同計
算之;系爭建物層次面積均為79.5平方公尺,編號1建物平臺、
編號2至5建物陽臺面積均為8.51平方公尺,共有部分以應有部分
折算面積均為9.86平方公尺(計算式:1407.96×70/10000=9.86
,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是系爭建物面積均分別為97
.87平方公尺(計算式:79.5+8.51+9.86=97.87),建築完成日
期為民國75年6月9日,於起訴時建物屋齡共37年11月,有土地建
物查詢資料為憑,是系爭建物價額均為163萬3,200元,有臺北市
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可參,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
系爭建物應有部分之2分之1即4分之1計算,為204萬1,500元(計
算式:163萬3,200×1/4×5=204萬1,5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332萬9,753元(計算式:1,128萬8,253+204萬1,500=1,
332萬9,75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304元,扣除已繳納裁
判費11萬3,464元,尚應補繳1萬5,840元(計算式:12萬9,304-1
1萬3,464=1萬5,8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名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大安區 辛亥段一小段 168 4286 100000分之875
編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建物:79.5 附屬建物平臺:8.51 2分之1 2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 建物:79.5 附屬建物陽臺:8.51 2分之1 3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 建物:79.5 附屬建物陽臺:8.51 2分之1 4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4樓 建物:79.5 附屬建物陽臺:8.51 2分之1 5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5樓 建物:79.5 附屬建物陽臺:8.51 2分之1 6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共有部分: ⒈屋頂禿出物:339.32 ⒉地下層:1068.64 合計:1407.96 10000分之70
TPDV-113-重訴-541-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