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立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3,8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1月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
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
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
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
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截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63,8
33元,及其中本金61,763元未按期繳付。查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2月23日止,帳款尚餘63,833元及其中本金61,763元部分
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
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元 陳立恩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2 新臺幣61663元 陳立恩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4-司促-1338-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