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3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6,226元
(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1,770元,尚應補繳11,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號地號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1,206,226元 依建物登記謄本資料,系爭房屋主體構造為鋼筋混凝土、地上樓層數5層、建物屋齡39年3月(自民國74年10月15日完工日至113年12月17日起訴狀到達法院之日,未滿1月部分以1月計算)、建物面積75.79平方公尺,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建物現值計算公式估算,系爭房屋之建物現值為1,206,226元。
STEV-114-店簡-137-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