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6,017元,及其中新臺幣183
,433元,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5年8月14日、105年10月21
日、107年9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
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
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
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9月29日止,帳款尚
餘新臺幣(以下同)186,017元,及其中本金183,433元
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29日止,帳款尚餘186,017元
及其中本金183,43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SLDV-113-司促-12718-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