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正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27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0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餘毛重肆點零零捌
公克,含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正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
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4.01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另案施用毒品犯行,經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13年7月22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
偵字第989號﹑第1083號、第14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
件被告施用毒品犯行(110年3月11日16時許),係於上開觀
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應為前揭觀察、勒戒效力所及,
復經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3號、113年度撤
緩毒偵字第43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於110年
3月11日17時許,因交通事故送醫救治,經通報為警查獲時
,扣得外觀顏色一致之白色透明結晶4包,經鑑驗結果,確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毛重4.01公克、驗餘
毛重4.008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6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
份在卷可稽(見毒偵6226號卷第16頁),堪認該等扣案物係
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揭法條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盛裝、包覆上開送驗
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盛裝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
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
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PCDM-113-單禁沒-1233-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