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9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郭峻良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99號(113 年度營小調字第741
號)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0日上午
09時5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644元,及其中新臺幣30,226元自
民國113 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53,418元自民國113 年7 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SYEV-114-營小-99-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