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8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裕瑄
李有喆
上列原告與被告闕敬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萬4,9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 蔡儀樺
PCEV-114-板補-280-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