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吳進發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61-70 筆)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偉喬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偉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阮偉喬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月、1年10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2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 第7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198-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臺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臺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孫臺榆前犯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3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 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191-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哲誠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哲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哲誠因重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2年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 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37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8-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玉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玉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玉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 ,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614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12年度金上訴字第73、9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4-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華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華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華遠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50910號函核准假釋(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60日),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2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195-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漢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漢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漢璋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948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 度上訴字第13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192-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楷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楷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楷清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2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 27、9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199-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冠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3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 度上更一字第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9-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晏巧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晏巧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晏巧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6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9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6-202503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中洧 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中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紀中洧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徒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3月。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612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2497、24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TCHM-114-聲保-207-2025030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