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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惠茹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 14年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惠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惠茹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 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89-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洛緯(原名呂冠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洛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洛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 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94-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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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祐鵬原名林明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祐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祐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97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7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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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學炬 上列受刑人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逃逸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楊學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學炬前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 通事故致人重傷逃逸罪,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97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60-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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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鶯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判刑確 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 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88-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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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炤和(原名陳炤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炤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炤和前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判刑確 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87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49-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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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秀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秀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秀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51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8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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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宏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宏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 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6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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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承霖 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承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承霖因交通過失致死罪案件,經判 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93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71-2025031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伯瑋(原名卓文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伯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伯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 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78-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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