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至平
曾樂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2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255元 王至平、曾樂施 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7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63255元 王至平、曾樂施 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255元 王至平、曾樂施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至平於民國101年起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邀
債務人曾樂施、被繼承人王伯群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
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8筆共190,631元整。依借據約
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
本息,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
據約定條款第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
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計算利息,並另計算違約金。被繼承
人王伯群於103年3月28日身歿喪失人格,自身歿後不能擔當
連帶保證人,債務人王至平103年3月28日後之借款,應由另
一債務人曾樂施負連帶保證責任;103年3月28日前被繼承人
王伯群連帶保證責任,應依民法繼承編規定確認責任。詎債
務人王至平113年8月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
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
年7月4日起算利息;債務人曾樂施應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
被繼承人王伯群依法得繼承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均早已身歿,
一、三順位繼承人已拋棄繼承。債務人等尚欠63,255元整
,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
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
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
: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9紙
SLDV-114-司促-611-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