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DINH NGAI男 (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DINH NGA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DINH NGAI前犯殺人罪,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
度上訴字第2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越南籍,是
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
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
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KSHM-114-聲保-49-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