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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DINH NGAI男 (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DINH NGA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DINH NGAI前犯殺人罪,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 度上訴字第2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越南籍,是 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 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 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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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森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森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森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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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際陽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2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6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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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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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佑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7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 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 3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1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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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輝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及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6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1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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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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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慶奮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慶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慶奮前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另因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等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分別確定後移送 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 上訴字第3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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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 上更一字第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2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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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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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祐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祐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祐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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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正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正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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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4年度上訴字 第11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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