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原 告 張雅萍
訴訟代理人 游亦筠律師
唐樺岳律師
被 告 楊順富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6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0年10月10日結婚,婚姻關係存續中並未以契約
訂立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嗣於111年3月8日兩
造經貴院調解離婚成立,故應以該日為計算婚後財產範圍及
價值之基準日。
㈡原告婚後財產計有中華郵政存款新臺幣(下同)14,835元、華
南銀行存款5,430元、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價值9,091元,總計
29,356元;被告婚後財產價值則如附表一所示。
㈢原告不爭執附表二編號1車貸金額。惟其餘養雞場債務,因養
雞場負責人為被告母親甲OO,附表二編號2至8既為養雞場衍
生之債務,應屬甲OO之負債。況且,養雞場應有雞隻、養雞
設備等資產,應鑑定養雞場資產價值。
㈣兩造間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告得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為此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0元,及自起訴狀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不爭執附表一所示被告婚後財產之範圍及價值,惟兩造離婚
時被告有附表二所示之債務,故被告婚後消極財產大於積極
財產,原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
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
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
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民法第1005條、第10
30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
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
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亦定有明文。
查兩造於100年10月10日結婚,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
法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嗣兩造於111年3月8日經法
院調解離婚,本件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基準日為111年3月8
日,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戶籍謄本、調解筆錄在卷可稽,
堪以認定。
㈡原告主張被告婚後財產之範圍及價值如附表一所示,有被告
財產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被告抗辯其有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車貸債務,業據提出貸款
攤還明細表為證,且為原告所不爭執,亦堪認定。
㈢被告雖辯稱其經營養雞場,於離婚日有附表二編號2至8所示
之養雞債務云云。惟查,經營事業之過程本就不斷產生資產
及負債,於特定時點該事業體究屬正資產或負資產,應一體
觀之不得予以割裂。被告迄今仍經營養雞場不輟,離婚時尚
有大額存款,其主張當時養雞場有高額負債為負資產,屬於
變態事實。況且,被告於離婚日之前仍購入大量雞飼料,足
認兩造離婚時被告至少有養雞設備、雞隻、雞飼料等資產,
且該等資產係由被告持有,被告應較原告知悉該等資產之規
格及數量,是養雞場之資產價值為何,是否負債大於資產,
應由被告負舉證證明之責,始符衡平原則。被告僅主張並證
明養雞場債務存在,就養雞場資產棄而不論,難認已盡其舉
證責任,是被告辯稱其婚後財產應扣除附表二編號2至8所示
之負債,本院認為並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婚後財產29,356元,被告婚後財產如附表一
所示,扣除附表二編號1負債,總額為1,638,356元(2,513,
351-874,995)。從而,原告基於剩餘財產分配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
月17日(本院卷3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並未逾婚後財產價值之二分之一,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㈤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免為假執行應
供擔保之金額。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舉證,經審酌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施嘉玫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0 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800,000元 0 芳苑鄉農會存款 642,461元 0 台積電股票 28,150元 0 美德醫療股票 20,400元 0 三商美邦人壽保單 22,340元 小計:2,513,351元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0 汽車貸款 874,995元 0 積欠農生公司111年1月貨款 577,000元 0 積欠農生公司111年2月貨款 219,000元 0 積欠農生公司111年3月貨款 84,329元 0 積欠獸醫師診療費用 56,000元 0 積欠獸醫師診療費用 56,000元 0 積欠甲OO借款(111年3月3日借貸支應養雞貨款債務) 500,000元 0 積欠瑞興牧場購入幼雞費用 168,600元 小計:2,535,924元
CHDV-113-家財訴-2-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