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歐陽文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一)12,573元,及其中3,571元自民國109年
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13,679
元,及其中6,048元自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KMDV-114-司促-108-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