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慶(原名連文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慶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11年6月16日送監執行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2月27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經
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2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而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246號裁定
,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11年8月12日所為 之1
11年度審原交易緝字第2號、第3號判決,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參,是本院即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就本案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自有管轄權。
㈡又受刑人上開案件於111年6月16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刑期終結日原為114年6月15日,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結日為114年4月22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34
948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受
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
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TYDM-114-聲保-95-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