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期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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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萍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萍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萍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2025-03-04

PTDM-114-聲保-31-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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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淑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淑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淑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2025-03-03

PTDM-114-聲保-30-20250303-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勇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勇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勇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2025-03-03

PTDM-114-聲保-26-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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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源霆 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家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 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完成加害 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乘機性交、違反性騷擾防治 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 釋在案,經法務部○○○○○○○110年第4次治療評估會議決議認 定其再犯危險降低,性侵暴力危險性評估:低,再犯可能性 評估:低,Static99:低,MnSOST-R:低,有法務部○○○○○○ ○輔導評估紀錄等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9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次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規定:「(第1 項)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 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第2項)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 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 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 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 、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五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同法第39條規定:「前條 規定,於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之。」再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亦規定:「(第 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 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第2項)法院為前 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 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 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第 3項)犯第一項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 前項規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對A女成年人對兒童犯乘機性交未遂罪、成年人故 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成 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105年度 侵訴字第2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月、7年6月、3年 6月,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110年第4次治療評 估會議決議認定其再犯危險已有顯著降低,並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有上開裁判、法務部矯正署11 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21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中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執 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105年度侵訴字第259號)之法院 ,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 當。 (二)因受刑人為A女之繼父,且其對A女所犯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 及少年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且屬家庭暴力罪,故本 院斟酌卷附資料(包含法務部○○○○○○○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 療、法務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法務部○○○○○○ ○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評估報告書、法務部○○○○○○○再犯 危險評估報告書、法務部○○○○○○○Static-99 and RRASOR表 、MnSOST-R表等),併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 守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 第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 2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2025-01-23

TCDM-114-聲保-94-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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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乙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由法院處有 期徒刑10年9月、3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執行中,嗣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另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之規定,受 刑人於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應命其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事項。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第2項、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 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 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 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 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犯第一 項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前項規定,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221號函及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 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又因受刑人所犯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 而經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斟酌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9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判決、法務部○○○○○○○受刑人直接調 查報告表(一)、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二)-(六)等資 料,爰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如主文所示之 事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 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CDM-114-聲保-93-20250122-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啟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啟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啟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917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1 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6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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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充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充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充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嗣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 1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 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10號),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8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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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明成 上列受刑人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 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蕭明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明成前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 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3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 刑期終結日為114年5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5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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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佳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佳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佳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95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 於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4737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 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53-20250120-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業梓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業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陳業梓前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8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30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7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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