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萍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萍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萍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PTDM-114-聲保-31-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