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被 告 元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榮華
被 告 謝佳均
鄭淑慧(即林秋城之繼承人)
林奕竹(即林秋城之繼承人)
林宜萱(即林秋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億5,015
萬8,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萬8,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萬7,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億4,863萬9,637元 1 利息 9,100萬元 113年2月29日 113年7月22日 145/366 2.58% 93萬139元 2 違約金 9,100萬元 113年3月29日 113年7月22日 116/365 0.258% 7萬4,615元 3 利息 3,150萬元 113年2月29日 113年7月22日 145/366 2.58% 32萬1,971元 4 違約金 3,150萬元 113年3月29日 113年7月22日 116/365 0.258% 2萬5,828元 5 利息 2,313萬9,637元 113年5月20日 113年7月22日 64/365 3.125% 12萬6,793元 6 違約金 2,313萬9,637元 113年6月20日 113年7月22日 33/365 0.3125% 6,538元 7 利息 75萬元 113年3月12日 113年7月22日 133/365 2.84% 7,761元 8 違約金 75萬元 113年4月12日 113年7月22日 102/365 0.284% 595元 9 利息 225萬元 113年3月12日 113年7月22日 133/365 2.84% 2萬3,284元 10 違約金 225萬元 113年4月12日 113年7月22日 102/365 0.284% 1,786元 小計 151萬9,310元 合計 1億5,015萬8,947元
MLDV-113-補-2142-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