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9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景隆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
7,53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TCEV-112-中簡-3929-202502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