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25號
原 告 林美伶
原告與被告林浩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
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TCEV-113-中補-3425-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