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0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
被 告 水鑽石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65,1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PCDV-113-補-2220-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