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同
訴訟代理人 蔡律灋律師
蔡清福律師
蔡馭理專利師
(以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蔡律灋律師)
被上訴人 嘉康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俊男
被上訴人 簡雅瑩
(以上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李世章律師)
浙江嘉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茂水
(送達代收人 李世章律師、徐念懷律
師、黃立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6日本院113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肆萬參仟伍佰陸拾元、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依同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
二、查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審為上訴人
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
度民專上字第2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全部上訴,上訴人不服,
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
㈠上訴人之二審上訴聲明第2項關於第D184079號設計專利、第I
635650號發明專利之排除、防止侵害的訴訟標的價額各為16
5萬元,二審上訴聲明第3項關於圖形著作與美術著作之排除
、防止侵害的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上訴聲明第4至6項請求不真正連帶之損害賠償的訴訟標的金
額為1,149萬1,877元,故此部分第二、三審上訴利益均為1,
809萬1,877元(計算式:1,650,000元+1,650,000元+1,650,
000元+1,650,000元+11,491,877元=18,091,877元),應徵
第二、三審裁判費各25萬6,920元。
㈡二審上訴聲明第7、8項請求不真正連帶之刊登判決主文部分
,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三審裁判費各4,500元。
㈢綜上,本件應徵第二、三審裁判費各26萬1,420元(計算式:
256,920元+4,500元=261,420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
第二審裁判費21萬7,860元,第三審裁判費23萬9,640元,尚
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3,560元、第三審裁判費2萬1,780元
。
三、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IPCV-113-民專上-2-202412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