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江佳琳
相 對 人 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
對人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
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柒仟參佰參拾參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泰舍公司)等於民國113年5月27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
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銷售獎金新臺幣(下同)103,140元在案。惟
相對人僅給付聲請人95,807元,尚餘7,333元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
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泰舍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103,140元
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業經相對人泰舍公司以相對人泰坤建
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於113年6月13日將95,807元匯入聲
請人之原領薪資帳戶而為給付,尚餘7,333元迄今仍未履行
,有上列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電話查詢表、聲請
人之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內頁之交易明細附卷可稽。是
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泰舍公司應給付7,333元之調解成立內
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PCDV-113-勞執-155-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