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1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蕭楚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9,069元,及自民國114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49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一期計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500元
,逾期第三期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計收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4,849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第一期計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500元,逾
期第三期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計收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3,213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一期計付新臺幣300元,逾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400元
,逾期第三期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計收期數為3期。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CHDV-114-司促-3012-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