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麗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8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麗鳯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日本北海道干貝貳盒、優境履歴白花菜壹粒、
日本一番米(圓一)2公斤壹個、黑橋牌精選香腸原味330克貳個
及李錦記熊貓鮮味蠔油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干貝2盒、白花菜1個、一番米1包、香腸2個及蠔油1瓶
等商品」,應更正為「日本北海道干貝2盒(價值新臺幣〈下
同〉1398元)、優境履歴白花菜1粒(價值79元)、日本一番
米(圓一)2公斤1個(價值444元)、黑橋牌精選香腸原味3
30克2個(價值276元)及李錦記熊貓鮮味蠔油1瓶(價值78
元)等商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洪麗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
而獲,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
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復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被告前科紀錄及其智識程度國中畢業、勉持之家庭經濟
狀況(偵查卷第4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竊取之財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所竊得日本北海道干貝2盒、
優境履歴白花菜1粒、日本一番米(圓一)2公斤1個、黑橋
牌精選香腸原味330克2個及李錦記熊貓鮮味蠔油1瓶,屬被
告犯罪所得之物,未據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李偉舟,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秦嘉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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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209號
被 告 洪麗鳯 女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4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麗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
3年3月22日14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家樂福店內,
徒手竊取店長李偉舟所管領之干貝2盒、白花菜1個、一番米1
包、香腸2個及蠔油1瓶等商品(價值總計新臺幣2,275元),
得手後徒步逃離現場。
二、案經李偉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麗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李偉舟於警詢時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
翻拍畫面暨檔案光碟、標價單5張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其竊盜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
上開竊取物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請併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秦嘉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江玉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PCDM-113-簡-3237-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