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5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葉家威
被 告 邱富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434元,及其中新臺幣7,892元
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
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OLEV-114-員小-56-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