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2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TCEV-113-中簡-4151-2025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