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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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消債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9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 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 例第152 條第1項 、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協商成立 ,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 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 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楷勳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2024-10-23

TPDV-113-司消債核-5953-20241023-1

桃小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246號 原 告 應香娥 胡振欣 瞿瑞瑤 陳明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豐 被 告 皇翔歡喜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下午4 時25分在本院第4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2024-10-09

TYEV-113-桃小-1246-20241009-1

家繼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 原 告 李秋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被 告 張秋傳 張秋敏 張秋玉 蔡依純 蔡依樺 李文祥 李易蒼即李文裕之繼承人 蔡李貴美 黃李勝美 李恒芳 林聰明 林晉毅 林超群 陳昭雄 陳昭治 陳政揮(即陳明輝之承受訴訟人) 龔陳麗雀 陳麗香 林俊寬律師即梁唐榮之遺產管理人 梁瓊文 梁瑋宸 謝貞雄 黃謝翠香 傅汀楣 魏春風 黃雅惠 魏伯諭 魏郁庭 魏瑜君 林魏玉葉 魏春蓮 魏綉梅 翁魏綉美 魏文理 魏美華 蔡清源(即蔡周麗珠之承受訴訟人) 蔡佳妤(即蔡周麗珠之承受訴訟人) 蔡雅芳(即蔡周麗珠之承受訴訟人) 蔡宜倩(即蔡周麗珠之承受訴訟人) 蔡耀鵬(即蔡周麗珠之承受訴訟人) 蔡耀聰(即蔡周麗珠之承受訴訟人) 蔡淑津(即蔡周麗珠之承受訴訟人) 蔡銀水 蔡嘉壽 蔡仙珠 陳俊仁 陳俊文 陳俊聲 陳俊信 楊陳綉美 林陳綉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22日經辯論 終結,並定於113年10月17日宣判。茲查本件因有部分繼承人拋 棄繼承,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2024-10-07

TNDV-112-家繼簡-8-2024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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