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東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啓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里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柒萬伍仟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利息起算日 利率 001 2,625,000元 JM0000000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2月26日 6% 002 2,000,000元 JM0000000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2月26日 6% 003 5,250,000元 JM0000000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6日 6% 004 4,000,000元 JM0000000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6日 6%
TPDV-114-司促-873-20250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