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廖錦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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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蘇盈伃律師
聲 請 人之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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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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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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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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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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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存款、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宜蘭土地)1筆,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險契約無解約金可領取,於三商美邦及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因非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有債務
人陳報狀、不動產登記謄本、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
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宜蘭土地
,而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547元、宜蘭
土地經選任管理人以118,000元變價,與債務人於聲請清算
程序預納之不動產拍賣費用5,00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
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前開款項優先由財團費用、土地增值
稅受償後,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
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KSDV-112-司執消債清-175-2024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