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0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被 告 陳時陽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時陽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
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88,135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繳裁判費1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2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1萬4 ,720元) 1 利息 33萬8,484元 101年10月1日 113年11月12日 (12+43/365) 13.98% 57萬3,415.45元 小計 57萬3,415.45元 合計 158萬8,135元
TCDV-113-補-3009-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