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5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陳妙貞
被 告 王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8,094元,及其中9,184
元自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8,094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
KSEV-114-雄小-251-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