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0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曉婷
被 告 玄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琮翔
被 告 劉義聖
張珮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玄龍機電工程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玄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修
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起訴前請求之利息已
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45,110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23日,明細詳
附表),應繳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13萬2,713元) 1 利息 132,713元 113年4月18日 113年9月23日 (159/365) 2.875% 1,662.09元 2 違約金 132,713元 113年5月18日 113年9月23日 (129/365) 0.2875% 134.85元 小計 1,796.94元 項目2 (請求金額119萬4,427元) 1 利息 1194,427元 113年4月18日 113年9月23日 (159/365) 2.875% 14,958.97元 2 違約金 1194,427元 113年5月18日 113年9月23日 (129/365) 0.2875% 1,213.65元 小計 16,172.62元 合計 1345,110元
TYDV-113-訴-3009-2025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