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專款專用訴訟基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蘇台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淑芬間請求給付專款專用訴
訟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2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SDEV-113-沙簡-483-20250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