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芯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訴訟代理人 郭維翰律師
謝佳穎律師
曾莉晴律師
被 告 姜翰昕
李昱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業務侵占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3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SCDM-114-附民-203-20250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