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3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宋珮綺即宋佩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CDEV-114-橋小-30-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