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04號
原 告 全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嘉峰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昶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2
95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41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TCEV-114-中補-804-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