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光普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財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舒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萬0,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11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TPDV-114-補-310-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