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摘要
李宜潔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債務清理的調解,但因為她住在新北市中和區,所以依照規定,這件案子應該由新北地方法院來管。台北地方法院覺得自己沒有管轄權,所以決定把案子移送到新北地方法院去。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李宜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其住(居)所 係在新北市中和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