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慧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045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慧心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04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期滿。如附
表所示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
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故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04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緩起
訴處分書及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
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授權
,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本院搜索票、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蝦皮購物網頁截圖、如
附表所示商標登記資料及鑑定報告等存卷可考。準此,上開
扣案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
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予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商標註冊 /審定號 商標權人 商標登記資料及鑑定報告 備註 1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防蚊貼 17件 00000000 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1.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 2.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455號卷第35-36、38、39頁 2 仿冒哆啦A夢商標防蚊貼 48件 (含警方購證6件) 00000000 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1.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 2.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455號卷第35-36、37、39頁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防蚊貼 45件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2.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455號卷第22-32、33-34頁
PCDM-113-單聲沒-179-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