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126號
聲 請 人 顏碧霞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顏陳美(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
○○○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
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顏陳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顏陳美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TNDV-113-司繼-5126-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