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0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杏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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