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92號
原 告 東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豪
被 告 凱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得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7,553元(按:利息計
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56,527元 1 利息 35萬6,527元 114年2月13日 114年3月5日 (21/365) 5% 1,025.63元 小計 1,025.63元 合計 35萬7,553元
KSEV-114-雄補-592-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