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79 號
聲 請 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
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
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秩字第 9 號刑事裁定(聲請人漏
繕臺中簡易庭;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 85 條第 1 款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 111 年度秩抗字第 1 號刑事裁定予以駁回,並於中
華民國 111 年 4 月 14 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遲至 114
年 2 月 17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
。本庭爰依憲訴法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