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應行調查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71-80 筆)

刑智上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詐欺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駿斌(原名陳濬培、陳峻國) 被 告 陳柏豪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 度智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112年8月2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關於法律適用部分,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5月22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3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2025-03-25

IPCM-112-刑智上訴-25-20250325-1

原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烏弘偉 (現另案於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香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9769號、113年度偵字第30863號、113年度偵字第30934號、1 13年度偵字第30935號、113年度偵字第30936號、113年度偵字第 30990號、113年度偵字第32128號、113年度偵字第32153號、113 年度偵字第33203號、113年度偵字第33430號、113年度偵字第33 446號、113年度偵字第33447號、113年度偵字第33454號、113年 度偵字第33842號、113年度偵字第33843號、113年度偵字第3384 4號、113年度偵字第33845號、113年度偵字第33851號、113年度 偵字第34394號、113年度偵字第34397號、113年度偵字第35185 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所為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又除被 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 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 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 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 事訴訟法291條、第273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烏弘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同 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且本院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一併裁定撤銷上 開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2025-03-25

TNDM-114-原訴-1-20250325-1

港小
北港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字第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 告 林育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11時10分,在本院 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 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11 時1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2025-03-25

PKEV-114-港小-55-20250325-1

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0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雋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4

TCDM-112-金訴-3010-20250324-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慶輝 選任辯護人 林家豪律師 被 告 簡琦紘 上列被告曾慶輝、簡琦紘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原訂於民國114年3月28日上午9時30分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2025-03-24

NTDM-113-訴-128-20250324-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簡𡈼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114年3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 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2025-03-24

KSDM-113-易-470-20250324-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哲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2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晏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2025-03-24

TPHM-113-上訴-6498-20250324-1

地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47號 原 告 冠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芳秀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 被 告 空軍航空技術學校 代 表 人 李瀚鼎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準 備程序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1 4年4月23日上午10時0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2025-03-24

KSTA-113-地訴-47-2025032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大明 選任辯護人 許志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4

TPDM-113-易-1489-20250324-1

侵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強制猥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彥超 選任辯護人 謝俊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3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24

TPDM-113-侵訴-57-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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