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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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 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 定場所100公尺以上。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犯家庭暴力(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 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5款所列一款及 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 度上訴字第391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 41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 揮書、戶籍謄本、人相表/身分單、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 治療摘要紀錄、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資 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3、4、5款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91號判決所 載之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3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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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02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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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 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 定場所100公尺以上。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犯家庭暴力(對未成年人性交 )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嗣經最高法院判 決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 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 6款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3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 、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 90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同意 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 接調查報告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個 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輔導紀錄表、在監輔導記錄表、教誨 記錄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 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 個案輔導記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 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 、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 條、第38條第2項第1、2、3、4、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3號判決 所載之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1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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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淑芳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淑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淑芳前犯銀行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8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3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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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苰志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苰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苰志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6號、147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8-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丞聖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丞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丞聖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6月,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 2年度上易字第1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6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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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HAM VAN THANG男 (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 ○ ○○○ 前犯強制性交罪,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至受刑人係越南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 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 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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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曉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曉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曉偉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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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國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國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國維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 0年度上訴字第9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3-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婉茹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婉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婉茹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 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2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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