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72 號
聲 請 人 盧昭榮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
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據最高法院 112 年
度台上字第 530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聲請憲法
法庭裁判。查系爭判決固屬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最終裁判,
惟該判決業於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寄存送達聲請
人,聲請人遲至 113 年 10 月 8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其聲
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