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晉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黃晉佑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晉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秋辰
KSDM-113-訴-440-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