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春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春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春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28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6
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希冀受刑人假釋出獄後,重
啟人生,避免再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TYDM-114-聲保-125-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