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
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與乙○○為丙○○之共同監護人,兩人分別向本
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由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42號及113年
度監宣字第494號事件辦理,嗣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
上開改定監護人事件之113年8月29日、113年10月9日法庭錄
音光碟,經本院通知聲請人陳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所主
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據覆:乙○○於開庭時向本院捏造其
於113年9月20日有事無法探視丙○○,實則其係於當日不法進
入聲請人之新竹市老家,撕毀其遭假扣押之汽車封條,聲請
人已向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提出妨害公務告訴
,需將法庭錄音光碟整理為譯文提供予受理員警作為證據等
語。惟本院於113年8月29日開庭時僅確認乙○○欲於113年9月
13、20、27日前往百齡診所附設護理之家探視丙○○及甲○○同
意協助預約(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2號卷二第295頁),嗣於
113年10月9日開庭時再確認實際探視狀況,經乙○○陳稱「9
月13、27日我有去探視丙○○,是甲○○幫我預約的,20日因為
我有事所以取消探施」(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2號卷二第39
3頁),此與聲請人113年9月24日書狀所載「乙○○主動表示她
9月20日沒空不來探視了」及「9月20日乙○○並沒有來探視」
相符(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2號卷二第368至369頁),是依
本院開庭筆錄即可證明乙○○於113年9月20日未前往百齡診所
附設護理之家,尚無必要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且上開法庭錄
音亦無法證明乙○○於113年9月20日有無前往新竹市撕毀封條
,故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難認有主張或維護
之法律上利益,爰駁回本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