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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29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鯨電子有限公司、張玉珍間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張玉珍對於第三人陽信商
業銀行國外部、彰化商業銀行南崁分行之存款債權,惟第三
人之所在地係分別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桃園市,非屬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KLDV-114-司執-4729-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