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莊家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
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惟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莊家峻於民國向聲
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
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
領信用卡至113年12月1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75,198元
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69,785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3
年12月14日之消費款,新臺幣4,213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1
,2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
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PHDV-114-司促-260-20250305-1